他如果是一个上市公司的话,其实他做这个动作是可以的,是因为上市公司他是有交易权的嘛,但是交易权给到员工的时候,其实员工相当于是你在什么时候卖是合适的,这个完全取决于员工自己了,所以他有可能挣钱,有可能亏钱。比如说很多上市公司他上市了之后,他的期权和他的股票不可能卖的,员工的期权和高管的权不是立刻能做交易的,就不是立刻能流通的。就是很多时候这种决策权给到员工自己的时候,员工确实是觉得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在里边的反弹力都比较大。正常来讲劳动法要求的是说,我如果离开了,你可能要给我赔偿。赔偿的正常的逻辑应该就是n加一嘛,除非你是非法辞退我,是我可能会管你需要2n啊,但是一定要注意没有n加一,这个逻辑就很多人都会觉得是说我要二n加一,这个其实有的时候也是不确定的。正常逻辑,只要你是n加一都是属于就要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比如说我这个月的现金流,我就可能是有一个范围的。
我可能就这么多,我也不希望能给员工承诺过多,那可能我分开给到员工呢,是对于企业来讲不稳定的一种方式。那我觉得员工认可也是ok的。我刚才也说了,就是双方协商去解决这件事情。协商的逻辑就是比如说你能不能接受三个月,你要接受三个月正常的流程,我们就签在协议里边,我们其实是有法律效应的,所以公司也不会去说不给你这笔钱。那如果公司真的拿不出来这笔钱,那我觉得也要好好的去想一下那员工,那可能这个协议我们就签不成了,签不成的逻辑呢,就是去仲裁呀,那去起诉公司啊,但我觉得这个时间的周期是非常长的。所以我会是觉得如果能跟公司协商去处理这件事情,那尽量去协商处理这样彼此大家都不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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