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在劳动争议中每每被提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五种不被认定为加班的情形,是大家要特别注意的。
一、就是出差中的加班。员工认为的加班时间,不能简单的以规定工作时间外,还必须以特定的工作内容做支持,司法中,一般将劳动者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途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排除在加班之外,当然有一些特殊工作岗位除外,比如说运钞员。
二、就是值班。值班和加班都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但是工作性质是不同的,享受的待遇也是有区别的,加班工资有法定的标准,值班报酬是协商的,用人单位应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的惯例等支付相应的待遇,而值班待遇并无法定的最低的标准,一般而言,值班待遇会比加班待遇低很多,且值班时间也无上限。所以这里最重要的是能够正确的辨别加班和值班,有人说那我就可以把加班排成值班,那法律上也有要求,一般是和员工的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才能算作值班。
三、就是综合工时。那么企业计算工时是按照一定周期,如一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时间周期内,某一个具体的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八小时、四十个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就没有问题。
四、未超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加班规定调整计件的单价。
五、就是员工自动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超过标准工时制或者是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工作的,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那在争议发生后,加班的事实由谁来举证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有说明,那么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明,用人单位不提供的。那么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加班如未拿到公司的加班审批单。则要有其他能证明加班的直接的证据才行,不然也有可能被认为假装加班而得不到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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