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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神节福利----干货|无锡婚假、产假、痛经假、生育津贴政策汇总
    讲师:张晓如      浏览次数:2427
    在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大军中,总体数量上女性大于男性,但是高层职位中,男性人数大于女性,至于原因暂且放置一边!重要说明的是今天是女神的节日,必须要给奋斗在HR战线的女HR们送上特别的礼物! -婚假- 先从婚假说起,虽然国家已经不再提倡晚婚晚育,但地方的实施办法仍然“待嫁闺中”,所以目前只能沿用老办法。对于截止目前已领取结婚证的“新人”们,婚假

    在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大军中,总体数量上女性大于男性,但是高层职位中,男性人数大于女性,至于原因暂且放置一边!重要说明的是今天是女神的节日,必须要给奋斗在HR战线的女HR们送上特别的礼物!

    -婚假-

    先从婚假说起,虽然国家已经不再提倡晚婚晚育,但地方的实施办法仍然“待嫁闺中”,所以目前只能沿用老办法。对于截止目前已领取结婚证的“新人”们,婚假为“3天”或“3+10天”,依据如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0328发布)

    21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30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40811发布)

    10条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可以在享受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十天;……奖励休假期间视作出勤。

    *小编提醒一点,婚假的请假权在劳动者,但批准权在单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不批准,如果劳动者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可按旷工处理。所以在请婚假前还是有必要和Boss好好“谈谈的”。

    --孕期体检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0428发布)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发[1989]24号)

    第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流产假/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0428发布)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发[1989]24号)

    第十条 ……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40811发布)

     第二十五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假期按出勤享受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一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七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一天;

     (五)早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二天。

      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产假/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0428发布)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痛经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发[1989]24号)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2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1天。

    --生育津贴--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哪些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一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Tel: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10个月)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14101日起施行)第14条: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享受对象

    Ø 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员工:

    l 女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98D的产假或7个月以上引产的)

    l 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50%标准)

    Ø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l 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费

    l 男:其未就业的配偶无待遇

    3.生育津贴的待遇: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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