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在入职某公司行政岗的时候,在应聘登记表上的家庭状况中的子女,是否孕期都填写了无,而且这个表下面还有一行字,如果上述填写的个人信息存在虚假的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小红签字后表示同意入职,一个月后,忽然去医院产检,公司很诧异,调查后得知,其实小红应聘的时候已经怀孕三个月了,而且应聘前就已经在医院做过相关的检查。公司认为小红在应聘的时候已知自己怀孕,故意隐瞒怀孕的事实,并以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小红却认为自己处于孕期,公司不能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那遇到这样的情况,hr该怎么办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有三点分享。
第一,隐瞒信息是否属于欺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说谎报或者伪造学历或者工作经历等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个文职岗位貌似不属于孕妇禁忌岗位,或者说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换言之,怀孕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没有关系。
第二,企业招聘的岗位并非属于孕妇禁忌岗位,或者说不属于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那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就属于个人隐私范围了。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者不予告知相关的信息。这种欺瞒顶多是不诚信的行为,不属于欺诈。
第三,企业以其营运构成欺诈,进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的做法实质上用于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拒绝录用孕妇又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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